全焊接板式换热器

加工贸易料件当作国内料件用一定会被罚吗?

时间: 2023-09-13 16:44:30 |   作者: 江南平台

  我们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一批料件,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由于人员交接、管理出现问题,不同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进口料件产生了串换使用,现被海关认为未事先经核准。请问海关会如何处罚我公司?

  答:加工贸易料件串换使用需要满足具体实际的要求,且应经海关核准,否则可能会被海关根据涉案料件的价值处以罚款。根据《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3年)第二十五条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经海关核准,经营公司能够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综上,贵司串换料件的行为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1年8月9日,某热换器(中国)有限公司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2022年8月10日,W海关鉴于其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经调查查明:2020年8月7日,当事人在W海关设立电子账册EXXXX20A0002用于经营生产。当事人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因国内料件不足,赶不上产品交货期要求,使用了电子账册EXXXX20A0002内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加工贸易料件代替国产料件生产的情形。经调查查明,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当事人因上述原因调换账册项下换热器板片数量9149个,密封圈数量2162个,共计18项。W海关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账册项下加工贸易料件开展核查。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共计3,164,938.59元,其中漏缴进口关税110,040.95元,漏缴进口环节增值税364,107.98元。海关总署2020年第78号公告规定,合乎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W海关对EXXXX20A0002电子账册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上述18项加工贸易料件申报补税。当事人陈述称2022年5、6月份,公司发生人事变动,该项业务负责人员交接失误,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间向海关报核补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于2023年3月10日向W海关缴纳案件保证金50万元。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涉案电子账册进出W综保区报关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产品营销售卖合同及交货单,加工贸易账册资料,料件执行情况汇总(一)书证。涉案电子账册进出芜湖综保区报关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产品营销售卖合同及交货单,加工贸易账册资料,料件执行情况汇总表,某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涉案货物价值计核说明,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及汇总征税),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二)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公司物流专员的查问笔录。(三)稽查通知书及检查记录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加工贸易企业串换料件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并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才能够直接进行。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本案中,当事人于2020年8月7日在W海关设立电子账册EXXXX20A0002用于经营生产。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9月30日,因交货期问题,当事人调换账册项下换热器板片数量9149个,密封圈数量2162个,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上述18项加工贸易料件申报补税。当事人以上串换料件涉案货物价值共计3,164,938.59元,共导致漏缴进口关税110,040.95元,漏缴进口环节增值税364,107.98元。

  2020年8月7日,当事人在W海关设立电子账册EXXXX20A0002用于经营生产。当事人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因国内料件不足,赶不上产品交货期要求,使用了电子账册EXXXX20A0002内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加工贸易料件代替国产料件生产的情形。经调查查明,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当事人因上述原因调换账册项下换热器板片数量9149个,密封圈数量2162个,共计18项。W海关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账册项下加工贸易料件开展核查。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共计3,164,938.59元,其中漏缴进口关税110,040.95元,漏缴进口环节增值税364,107.98元。海关总署2020年第78号公告规定,合乎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W海关对EXXXX20A0002电子账册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上述18项加工贸易料件申报补税。当事人陈述称2022年5、6月份,公司发生人事变动,该项业务负责人员交接失误,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间向海关报核补税。

  综合上述,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与国内料件调换,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海关申请补税,构成了《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W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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