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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执行理念 破解执行难题

发布日期:2023-11-08 14:40:20 作者: 江南体育

  执行,是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环节,是人民法院动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权利的司法活动。近年来,执行难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怎样有效缓解“执行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沈志先对执行法官的工作要求是:“抓重点——加大执行力度;增亮点——拓展执行方法;攻难点——破解执行难题”。

  由于执行理念和方法的创新,连续几年,该院执行庭的工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一是在受理各类执行案件逐年上升的情况下,各类案件的执结率以及群众的满意率同步上升,出现存案下降、执行中止率下降、执行信访率下降的喜人局面;二是执结一批典型案例不仅得到当事人的交口称赞,同时也被法学界同行视为精品,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三是该院执行庭先后多次获得先进集体、集体二等功、集体三等功等殊荣。通过下面几个执行案例的全程跟踪,读者能了解到一个案子成功执结的背后,执行法官究竟耗费了多少心血,他们又是运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技巧来跨越难关的?从中感受到法官肩上的责任和我们每个公民要学法、知法和守法是何等的重要。

  原告星源公司是全球著名的咖啡连锁经营企业,1996年至2003年,星源公司在中国大陆分别注册了“STARBUCKS”和“星巴克”文字及图形商标,并授权成立了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另一原告。几年前两原告发现,被告上海S公司和他的下属分公司擅自在企业名和服务标志上使用了“STARBUCKS”及“星巴克”等文字图形标志,共同侵犯了星源公司享有的“STARBUCKS”、“星巴克”驰名商标专用权,“STARBUCKS”商标、“星巴克”商标专用权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专用权,也侵犯了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权,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为此,两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S公司和他的下属分公司应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另外,两被告还应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因两被告均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两原告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

  本案是一例涉及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案件,除赔偿经济损失这一项可直接强制执行外,法院判决确定的绝大部分义务都必须由被执行人亲自履行。尤其是企业名变更,需要被执行人亲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而且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名也只能由被执行人亲自决定。同时,企业名变更还需经税务、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审批,手续繁杂,没有被执行人的主动配合,法院也不能直接替代被执行人完成这一系列手续。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方法规定还有待于加强完善,因此这类案件的执行面临着难题。

  执行伊始,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存有较大的抵触情绪,认为企业名称是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履行了合法手续取得的,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并不配合。面对这一难题,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胡珏入情入理,不厌其烦,反复多次地启发开导被执行人,一面向他们解释当初的工商登记和目前法院认定的商标侵权之间的区别,一面又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同时掰着指头给被执行人算得失账,最终使被执行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主动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名的变更手续,并停止在店堂设计、餐具用品和对外宣传上使用“星巴克”和“STARBUCKS”标识。今年4月26日,两被告在报上刊登了两原告认可、内容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此外,在法院的协调下,根据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款的履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此案的执行难题得以突破,是执行法官通过向被执行人释法,恰到好处地运用12个字,解开了被执行人思想上的“死结”,从而使这起变更企业名的执行案件在既无类似案件可借鉴,又无具体规定可施行的情况下妥善解决。

  1、厘清过错。面对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执行法官指出:擅自在自己企业名和服务标识中使用与星源公司已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事实上构成了对星源公司商标权的侵害,这种“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执行人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即使被执行人的企业名是经工商部门审核批准、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也不能排除自己主观上的过错,既然有过错,就必须对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2、分析得失。被执行人的咖啡店地处虹桥商务区且泊车方便,在多年经营中已形成了一定的商务客源,企业正处在发展和成长期,若能够发挥优势和不停地改进革新,定能建立起自己独特的品牌。面对这一情况,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地告诉被执行人,一个企业通过多年苦心经营形成自己的企业品牌,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如果想通过“傍名牌”走捷径,最终只会失去顾客、失去市场。至此,被执行人放弃了消极抵触的做法,并不愿意看到自己的企业因为被强制执行而陷入僵局,产生了谋求和解的意向。

  3、衡平名利。执行法官抓住时机,适时召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协调,申请执行人看到被执行人转变了态度,考虑到被执行人由于涉讼影响了经营,也表示愿意协商解决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之后,被执行人主动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名的变更手续,并停止了在店堂设计、餐具用品和对外宣传上使用“星巴克”和“STARBUCKS”标识。今年4月26日,被执行人主动在报上刊登了致歉声明。在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后,执行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咖啡店的灯箱广告虽未被法院认定侵权,但仍与申请执行人注册商标有易混淆之嫌,要求被执行人予以重新制作,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则放弃再向被执行人主张剩余经济损失的赔偿款。经协调,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执行和解的方案达成了一致,现已履行完毕。

  2003年,上海A公司将一幢大楼以1.2亿的价格卖给上海B公司。然而直到2004年底,B公司因困难仍拖欠960万元房款没付清,于是B公司找来它的上级企业C公司为这笔欠款做担保。A公司在没收到全款的情况下就把大楼过户给了B公司。一拿到房产证,B公司就迅速把大楼抵押给两家银行,一共借到1.5亿元的银行贷款,将大楼装修一新,经营酒店业务。A公司迟迟收不到剩余的欠款,无奈之下,把B公司和C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申请对这幢大楼和两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诉讼保全。由于双方对拖欠房款的事实没有争议,法院很快就作出了判决,判令B公司支付房款及违约金共1100万元,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A公司仍没有收到判决确定的钱款,于是在2005年4月底向上海市二中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栾金娣接案后,通过对两个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B公司与C公司可以执行的财产,除了被保全查封的大楼外,就只有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内金额不多的存款。B公司把1.5亿的银行贷款投入大楼装修和酒店经营后,已经没有过多的周转资金,加之酒店经营状况不佳,每月仅还银行的巨额贷款利息就颇感吃力,偿还A公司的房屋欠款根本就顾不上。执行法官来到被执行人现场执行时发现,尽管酒店装潢得很豪华,但办公室却在大楼顶端的一个加层阁楼里面,办公场所相当简陋。负责人诉苦,由于酒店经营艰难,入不敷出,别说1100多万元,就是每月的贷款利息都要靠向总公司借。

  被保全查封的大楼早已抵押给了银行,抵押贷款有1.5亿元之多,如果对大楼进行拍卖,因银行的抵押贷款拥有优先受偿权,拍卖得款应先还银行贷款,所以即使能够拍得1.5亿元,A公司也一分钱都拿不到。而且大楼一旦被拍卖,B公司破产了,A公司可能就永远拿不回这笔房款了。因此A公司不敢贸然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

  案子进行到这时似乎难以推进,几乎成为一件“死案”。经过仔细分析研究,执行法官决定把执行工作的重点放在查找两被执行人近50个银行账户上。在3个月的时间里,执行法官和她的助手先后30多次往返B公司和C公司在上海开设有账户的10多家不同银行,一一查看账户,尽管付出了数倍的努力,最终也只扣划到51万余元。虽然暂时缓解了A公司一定的困难,但杯水车薪,仍难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要求。

  当执行法官一行再次来到某银行对B公司被查封的一个账户查询往来款项时,从明细帐的清单里猛地发现,2005年2月7日和2月11日分别有600万和60万从这个账户上进来又出去了,而这时该账户正处于被法院冻结期内。

  凭这份铁证,执行法官当即明确告知这家银行:“银行擅自允许被执行人巨额资金在冻结账户内划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随后,二中院依法向该银行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责令银行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追回660万元。但是银行未能按期追回,A公司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某银行为被执行人。由于执行法官收集的证据充分,法院经过公开听证,很快裁定追加某银行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在人民币6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此后,这家银行曾向市高院申请复议,也被市高院裁定驳回。

  由于某银行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必须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银行不敢怠慢,不断向B公司施加压力,让他们尽快偿还A公司的欠款。B公司终于想方设法筹措到1000多万元钱款,并全额交到法院,法院及时发还给了A公司。

  一件几乎陷入困局的难案,经过10个月的艰辛执行,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被追回的1100多万元房款凝聚着法官对执行案质和量的完美追求。

  本案的申请执行人A公司在卖房后没有收到全部的房款就把大楼的产权过户给了B公司,虽然很快打赢了这场官司,但却给案件的执行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身为一名执行法官,面对这起棘手的难案,别无选择,只能挑起重担;面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想要做的,只能是千方百计为申请执行人挽回损失;面对申请执行人的烦躁和不理解,只能是承受住种种压力,耐心解释和疏导。

  凭着30年司法实践经历和办案经验,执行法官栾金娣终于查明B公司在某银行账户冻结资金被划走的真相:原来,法院当时要求银行冻结被执行人资金1100多万元,而该账户内实际仅有2000多元存款,当时办理协助冻结手续的银行职员错把冻结金额当成2000多元输入了银行电脑系统。此时B公司向北京总公司借来用于支付贷款利息的660万元正好分两笔打进了这个账户,由于电脑系统对超出冻结款额的部分没做出限制,于是这两笔款项又马上从账户中向外“溜”走。

  如果执行法官没有一双“火眼金睛”和持之以恒的毅力,也没有掌握充分的证据,此案恐怕难以取得这样圆满的结果,1100余万元房款可能至今仍是个“零”字。对于日夜期待法院能够执行到这笔巨额房款,以解企业燃眉之急的A公司来说,将会面临一个什么样的局面……

  看到国有企业如数收回巨额卖房款,职工收入得到保障,尽管跑了30多次银行,我们大家都认为:值!

  2003年8月13日,甲厂的两个仓库发生火灾,烧毁了乙公司存放在该厂仓库中的货物。乙公司向二中院起诉甲厂,请求损失赔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甲厂赔偿乙公司人民币1219万余元及利息损失。由于甲厂没有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乙公司于2004年9月7日向二中院申请执行。

  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曹涌查明了案情,该案在诉讼期间,乙公司已向二中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查封了甲厂名下的全部厂房。申请执行人乙公司向二中院申请执行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已查封的房产。此时,甲厂对乙公司申请评估、拍卖房产的申请表现出激烈的情绪。申请执行人请求立即执行查封的房产,而被执行人对法院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持对立态度。问题非常棘手,是立即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呢?还是暂缓执行。

  执行法官曹涌感觉到问题的紧迫性,短时间内一定要拿出一个方案,否则双方的对立情绪可能更激烈,于是立刻赶赴被执行人甲厂的所在地。面对执行法官的出现,甲厂职工的情绪非常激动,认为法院的执行对他们非常不利。执行法官解释了来意,并表明了法院即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一定不会不顾甲厂职工的利益。执行法官发现,上述厂房内建有多间仓库,这些仓库的出租情况还是很不错的。由于甲厂属于国有困难企业,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造成甲厂大量的职工失业,此执行方法虽然合法,但不合理,有可能引起新的社会矛盾。二中院当即决定暂缓对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

  消息一出,申请执行人乙公司的多名工人即来到法院,对法院暂缓执行的措施表示非常不理解。执行法官提出,甲厂由于火灾,遭受的损失也非常严重,自己已确无履行能力。未解决纠纷,执行法官提出了请甲厂的上级单位共同参与协调解决的方案。经过法院多次召集乙公司、甲厂及其上级单位做协商,最终甲厂的上级单位同意替甲厂赔偿乙公司900万元。但甲厂的上级单位在履行了600万元后,又不愿继续支付余款。乙公司因此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要求甲厂支付剩余619万元赔偿款及利息。

  执行法官眼看即将化解的纠纷又将产生波折,立即找来甲厂的上级单位,讲明利害关系,并做了大量释法疏导工作,保证了双方情绪稳定。同时抓住甲厂及其上级单位正在实施重组的契机,加大协调工作的力度,最终促使上级单位在支付了乙公司310万元后双方达成了谅解。至此,一件会造成双方矛盾加剧的执行案件,圆满地划上了句号。

  申请执行人一方若得不到被执行人的赔偿,其生产经营将难以维持,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利益。而被执行人一方,若对其唯一的财产强制执行,原本就是一个困难企业的职工将面临失业的险境。矛盾非常尖锐,是立即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财产呢,还是另寻其他执行方案,妥善化解双方激烈的矛盾?这就需要考验执行法官化解矛盾的能力了。执行法官若是仅仅凭借法律授予的职权,机械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虽然满足了一方,但却使得另一方在困境中陷得更深,对执行效果来说并不算是成功的。作为一名执行法官,执行一件案件是否成功,重点是是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就此案来说,“一把火”给乙公司和甲厂都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如果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甲厂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该厂就没有了经营的场地,就没收入来解决职工的生计问题。如果强制执行,该厂的职工必定产生与申请执行人、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强制执行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但若不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乙公司来说也是非常不公的,如果说甲厂遭受了损失,乙公司也同样遭受了重大损失。乙公司的利益又该如何保护呢?执行法官的责任就是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合法、合理的结合点,不能说执行法官通过对案件的执行一定会使双方取得一个双赢的效果,但至少要使双方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很重要的一点就不可以产生新的矛盾。正是执行法官抓住了被执行人甲厂及其上级单位面临重组的契机,使得案件的执行有了一个转折点。执行难必定有着非常大的外因,但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尽量发挥执行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是对执行法官的法制理念乃至法律功底的考验,也是对执行艺术的一种探究。

  瑞典的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是一家生产空调用板式换热器的国际知名厂商,为保护其享有的发明专利权,该公司向我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2005年2月,阿尔法拉瓦尔公司购得某省M公司生产的ZL50D和ZL95A板式换热器,认为M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发明专利权,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M公司生产、销售ZL50D和ZL95A板式换热器的行为侵犯了阿尔法拉瓦尔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权,依法判决M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此外,按照法律作出制裁决定:收缴M公司生产ZL50D和ZL95A板式换热器的模具并予以销毁。

  为了确保制裁决定的顺利执行,承办法官王承晔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收缴、销毁侵权的模具尚无先例,仅依靠执行法官将难以胜任,需要具备技术专业相关知识的人员协助执行,并要事先确定收缴、销毁方案。为此,执行法官先行数次前往地处外省市的M公司做调查,委托技术专家帮助确认侵权模具并予以查封。2007年5月25日,多名执行法官会同鉴定专家、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派出的外方代表等一行赶赴M公司执行。根据事先拟定的行动方案,到达执行现场后,M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通知到场,由法院委托的技术鉴定专家和外方代表共同对法院先前查封的侵权模具现场确认无误后,宣布对侵权模具予以收缴。模具由特殊金属材料制造成,当地不具备彻底销毁的条件,因此先由法院指定的执行销毁的工作人员对模具的关键部位以电焊方式烧毁,使其丧失充当模具的功能。之后,又将侵权模具运回上海,专程送往一家全国首屈一指的钢铁冶炼企业,投入金属冶炼炉内熔化,并将模具的残值收购费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至此,本案顺利执结,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代表自始至终观看了收缴和烧毁的全过程,对执行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中国法院的公正司法表示感谢,并由此更为看好中国的投资环境。

  执行此类制裁决定尚属首次,收缴并销毁仅从字面上理解是一个行为,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如何收缴并销毁均没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循的先例和经验也较少。事实上该案的执行是成功的,为今后执行此类案件提供了经验积累和成功范例,可总结以下3点:

  1、确认侵权模具是执行的首要关键。知识产权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对于执行法官来说,仅凭生活常识和工作经验是难以做到对侵权模具准确认定的,而准确认定侵权模具则是收缴模具的前提和关键。如果在此环节上发生差错,整个执行案件就不存在成功的可能性。为确保执行成功,执行法官邀请了原先在审判阶段担任司法鉴别判定人的技术专家协助执行,并向鉴定专家说明执行的内容和要求。在收缴前,执行法官先期与鉴定专家到M公司,对相关模具依据鉴定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和比对,最终确认并查封了需要收缴的侵权模具,拍摄了查封后的侵权模具照片,交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协助确认,得到了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认可。现场收缴时,再次邀请鉴定专家到执行现场与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派遣的代表共同对查封的模具进行全方位检查、确认。实践证明,这一系列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收缴侵权模具后应当确定有销毁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销毁。法院作出制裁决定收缴侵权模具的目的不仅仅使M公司在经济上遭受处罚,更在于用法律的手段制裁M公司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以彻底维护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专利权利。但怎么样确定销毁人、销毁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规定。M公司在外地,从本市聘请销毁人并携带销毁工具到现场颇有不便;尽管M公司也有销毁能力,但由M公司人员担当销毁人不适宜。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合理怀疑,最大限度地保证制裁决定公正、公开的实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真实的情况,执行法官事先在当地指定了废旧金属物资站有切割技术的人员来担任侵权模具的销毁人,并在执行当天通知销毁人到达现场执行销毁工作,并将已经销毁了关键部位的侵权模具运回上海再予熔化。这样做既达到了制裁的目的,也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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