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官网入口:青协明识 法律小知识第二十二期 双十一消费法律维权指南

来源:华体会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5-11-15 20:40:14 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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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协明识 法律小知识第二十二期 双十一消费法律维权法律指南

  双十一购物狂欢到来,满减叠加、预售抢购、限时折扣等促销活动接踵而至,消费的人在享受方便快捷购物与优惠福利的同时,也可能遭遇“货不对板”的质量上的问题、“售后失联”的维权困境。

  为让每一位消费的人在这场购物盛宴中“买得放心、退得安心、维权省心”,本指南内容聚焦促销活动中的质量上的问题与维权关键,旨在帮助消费者明晰法定权利、掌握避坑技巧、知晓维权路径,同时也呼吁经营者恪守法律边界、诚信合规经营。愿我们以法为盾,依,让双十一的优惠不掺“水分”,让消费公平落地生根,共同守护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其次是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应得到妥善保管和不受损失。

  最后是信息安全保障,商家在收集、使用和存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时,要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消费者的信息。

  2023年8月29日,崔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支付价款800元,食用后觉得效果好,于9月9日再次购买2160元的该产品。后崔某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且自己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法院认为,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了法律规定,判决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一样的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通过你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

  (1)消费者有权通过你自己的意愿和要选择商品和服务,其他人不得干涉。消费者需要购买何种商品和服务应由自己决定,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不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2)消费者有权自主地选择作为其交易对象的经营者,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任何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花了钱的人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有权作比较、鉴别、挑选,购买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的人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A:消费者选择付定金提前锁定预售商品是为了获得最优惠的价格或者避免缺货,若消费的人在经历付定金、等待预售期结束、最终支付尾款的过程后,所付尾款加上定金比现货更贵,便失去了购买预售商品的意义。若预售商品价格是在涨价的基础上进行促销,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即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对商家“先涨后促”“明降暗涨”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解除合同,退还定金,或按照价格保护的约定退还差价。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建议,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A:履行批评监督权不得超越其界限,必须基于事实,不得虚构商品质量问题、服务缺陷等信息,禁止捏造虚假情节、夸大损失程度,否则将成为“恶意差评”。

  例如:2021年5月13日,史某在某公司店铺下单“某某猫”牌置物架四件。史某签收商品后,以置物架挂钩粘贴方式为胶粘而非吸盘粘贴为由,要求仅退款,退款原因描述为“假冒品牌”,并在评价中称“千万不要买,假货,卖假货,挂羊头卖狗肉”等。某公司遂以史某侵犯其商业名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史某停止对某公司名誉的侵害,在平台上对作出的差评发表更正声明,并向某公司道歉。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

  经营者在宣传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企业有义务建立售后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包括产品维修、退换、咨询等一系列服务活动。

  经营者应当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包括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监督。

  若协商无果,可通过12315热线平台(网站、APP、小程序),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需准确填写商家信息、争议详情、诉求内容,并上传已留存的证据材料,由第三方机构介入协调处理。

  调解未达成一致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行政部门发起投诉。准备好投诉信(明确投诉对象、事实经过、诉求依据)、订单凭证、沟通记录、检测报告等完整证据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线下窗口或部门官方渠道提交,由行政部门依法核查处理。

  当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争议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准备好起诉状、双方主体信息、完整证据链(包括前期所有沟通、投诉、调解记录),通过法院立案窗口或网上立案平台提交,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若消费者与商家事先签订过仲裁协议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则必须向协议指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按仲裁机构要求提交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仲裁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由仲裁机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2023年12月,河南的齐某在闲鱼平台看中吉林柳河于某售卖的二手纸抽机,预付定金1000元后,通过微信视频确认无误又支付尾款2.2万元。但齐某收到货后,发现纸抽机型号不符且显示屏损坏,便与于某协商退款,沟通未果。之后齐某可能向相关平台或部门进行了投诉,但具体结果未提及。最终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回机器,并退还机器款、来回运费和利息。立案前的在线诉前调解未成功,案件受理后,开庭当天法官联合调解员进行调解,于某同意给齐某返还机器款9500元,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撤诉。

  1.优先选择正规大型电商平台,查看店铺是否有营业执照、经营资质,避开无资质的个人小店铺或陌生链接。

  2.关注店铺信誉评级、用户真实评价,重点查看中差评及商家回复,警惕全五星却无实质内容的“刷好评”店铺。

  1.仔细阅读商品详情页,核对材质、规格、参数、产地等信息,对“全网最低价”“百分百正品”“无效退款”等夸大宣传保持警惕。

  2.购买品牌商品时,确认是否为官方旗舰店或授权店铺,可通过品牌官网查询授权信息,避免买到假货。

  3.警惕“低价诱惑”,尤其是奢侈品、电子产品、美妆等高价商品,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的大概率存在猫腻。

  1.交易前截图商品宣传页、店铺承诺、平台售后规则,交易中保存订单信息、支付凭证。

  3.不轻易删除聊天记录,尤其是商家的口头承诺、补充约定,后续维权可作为关键依据。

  1.理性对待直播带货 ,不被主播夸大宣传、限时秒杀裹挟,下单前核实商品信息。

  2.购买食品、美妆、药品等特殊商品,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准文号,避开“三无”产品。

  3.提前了解平台售后政策,如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明确退货邮费、质保期限等细节。

  双十一购物季的健康发展,依赖于消费者的理性消费与商家的合规经营。消费者维权需立足法律边界,以证据为支撑;商家需摒弃短期逐利思维,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产品质量与售后保障。唯有双方坚守公平交易底线,才能让双十一的优惠不掺“水分”,让消费公平落地生根,共同守护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的人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批评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七条【接受监督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人身与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真实宣传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售后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能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