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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十件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11-15 08:38:52 作者: 江南体育

  ——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某石化公司、山东某装备制造公司及第三人程某某等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瑞昌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营业范围主要为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并安装石油化学工业、节能环保设备等。该公司先后研发并申报了多项涉及“换热器”领域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这中间还包括名为“一种弧形板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技术主要使用在于石油化学工业行业,促进冷、热流体的热量交换。2016年5月11日,洛阳某石化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U形流道板式换热器”发明专利,该公司为专利权人,发明人为程某某。该专利于2017年12月1日取得授权公告。

  该专利证书记载,该专利解决了“一种弧形板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存在的问题。2018年6月6日,该专利权利人变更为山东某装备制造公司。洛阳瑞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发明专利权归洛阳瑞昌公司所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证书中所记载的发明人程某某及第三人程某锋、王某,均曾就职于洛阳瑞昌公司,后就职于洛阳某石化公司,其中,程某某在洛阳瑞昌公司工作期间,主要是做销售工作;程某锋、王某等人在洛阳瑞昌公司工作期间,主要是做研发工作,并参与了与涉案诉争专利相关联的研发项目。

  程某某没有参与研发过与诉争专利相关的研发工作,不具备涉案诉争专利研发的经验积累,不具备在现存技术基础之上进行创新的能力。王某在从洛阳瑞昌公司离职未满一年内,参与了涉案诉争专利的研发;程某锋系从洛阳瑞昌公司离职二年内参与了涉案诉争专利研发,但其曾作出有“离职两年内,取得的专利应归属于洛阳瑞昌公司所有”的承诺,因此,涉案诉争专利应系王某执行洛阳瑞昌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及程某锋离职两年内但承诺应归洛阳瑞昌公司所有的发明创造。一审法院判令涉案 “一种U形流道板式换热器”的发明专利权归洛阳瑞昌公司所有。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发明创造是复杂的智力劳动,常常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要经历从提出构思、进行研究开发到实验验证的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一个承担单位研发项目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后的一段时间内,其作出的发明创造往往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有密切的联系。近年来,“老东家”状告原员工的事件频发,原员工在离职后,利用在“老东家”处所掌握的技术作出发明创造,自己申请专利。根据我们国家专利法相关规定,工作人员离职后,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属于原单位。本案程某锋、王某作为洛阳瑞昌公司的前工作人员,在原单位从事了与涉案诉争专利具有一定关联的研发技术工作,在离开原单位不满一年或在承诺的保密期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所从事的研发工作具有关联性的发明创造应归属原单位。本案判决,依法保护了原研发单位的知识产权,充足表现了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赵栋梁)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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