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如供方没有对本技术规格书提出书面异议,需方则可认为供方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1.4如需有除本技术规格书以外的其他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供需双方讨论、确认后,载于本技术协议书。
1.5本技术规格书所引用的标准若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1.6本技术规格书经双方一同确认和签字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订货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5.1.1提供的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产品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5.1.2对于属于板式换热器运行和施工所需的任何部件,即使本清单或合同中未列出或数量不足,供方在执行合同时均予补足。
1.1本技术规格书仅适用于轮南燃机电站4#余热锅炉扩建工程中换热站所用的板式换热器。它提出了该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方面的要求。
1.2本技术规格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及规范的条文。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格书和相关的国际、国内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7.1.2包装箱外壁将注有明显的文字说明,如:设备名称、用途、及运输、贮存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等。
经由铁路的部件,其运输尺寸和重量将不超过国家标准所允许的界限规定。其他运输部件运输尺寸和重量的限值,在授予合同后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
4.2.4供方应向需方提供设备有关的监制(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并符合本规范书“技术方面的要求”中的规定。
4.3.2在规定的质保期内,如因供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坏,或不可以进行正常工作时,供方应免费为需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4.1.1.5设备制造应按有关的标准做水压试验,不应有泄漏、异常、变形等情况发生。
4.1.2从订货之日至供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需方如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明显的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买方将遵守这些要求。
4.2.1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所采用的零部件、标准件等均依照国家最近有效版本标准、部标、厂标进行验收;
6.1.1.1板式换热器的安装总图、外观尺寸、进出口接口尺寸和接口位置尺寸祥图;
4.2.2设备投运后,必要时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备出力等性能测试,在安装投运一年内,如性能不满足技术方面的要求时,供方将负责调整,因设计制造上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造成的故障,供方应做到“三包”(包退、包换、包修);
4.2.3在前面所列的安装和运行条件下,供方所提供的产品能持续工作、正常运行,主要部件(易损件除外)在一般的情况下的常规使用的寿命能满足30年。